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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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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于 2014-10-13 20:19:56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家標準GB/T29862-2013《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本網下載地址:www.35722aa.com/thread-444-1-1.html)已于2014年5月1日實施,該標準是由FZ/T 01053-2007《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經修訂、升級的國家標準。該標準規定了紡織產品纖維含量的標簽要求、標注原則、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標識符合性的判定,并給出了紡織纖維含量的標識示例。下表是FZ/T01053-2007與GB/T29862-2013的主要差異,具體內容請閱讀該標準。
FZ/T01053-2007附錄B是ISO 2076:1999《紡織品-人造纖維-屬名》(譯文),GB/T29862-2013取消了引用該標準,并同時更改為其他纖維或材料的標注示例。3 \- p* J, ^/ {! z,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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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差異
  
  
標準中條款號
  
  
FZ/T01053-2007
  
  
GB/T29862-2013
  
  
實施 日期
  
  
封面
  
  
2007年11月1日
  
  
2014年5月1日
  
  
規范性引用文件
  
  
2
  
  
GB/T4146  紡織品名詞術語(化纖部分)ISO 2076:1999 紡織品-人造纖維-屬名
  
  
取消ISO 2076:1999 紡織品-人造纖維-屬名
  
修改GB/T  4146為GB/T4146.1
  
  
纖維含量標簽要求
  
  
4.10
  
  
纖維含量標簽上可同時使用其他語言的文字表示。
  
  
纖維含量標簽上也可同時使用其他語種的文字表示,但應以中文標識為準。
  
  
纖維含量和纖維名稱標注原則
  
  
5.2
  
  
纖維含量一般采用凈干質量結合公定回潮率計算的公定質量百分率表示。
  
  
纖維含量應采用凈干質量結合公定回潮率計算的公定質量百分率表示。
  
  
5.4
  
  
對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沒有統一名稱的纖維,標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纖維",部分新型纖維的名稱可參照附錄C
  
  
對沒有規范名稱的纖維或材料,參照附錄B,附錄B為原標準中附錄C的升級版。
  
  
5.5
  
  
在纖維名稱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實描述纖維形態特點的術語。例如:絲光棉
  
  
在纖維名稱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實描述纖維形態特點的術語。例如:棉(絲光)
  
  
纖維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6.7
  
  
充絨量一般標注在耐久性標簽上。不需要標注絨子含量。
  
  
充絨量不一定要標注在耐久性標簽上??梢詷俗⒔q子含量。
5 L9 b. N2 d) a* l- M  纖維含量允差
  
  
纖維含量允差
  
  
7.4
  
  
當標簽上的某種纖維含量≤15%時(填充物≤30%),纖維含量允許偏差為標稱值的30%。
  
  
當標簽上的某種纖維含量≤10%時,纖維含量允差為3%,當某種纖維含量≤3%時,實際含量不得為0,當標簽上的某種填充物的纖維含量≤20%時,纖維含量允差為5%,當某種填充物纖維含量≤5%時,實際含量不得為0。
  
  
纖維含量標識符合性的判定
  
  
8
  
  
產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纖維含量沒有標注
  
  
取消了"產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纖維含量沒有標注"為不符合性的規定。
  
  
不屬于本標準范圍的紡織產品
  
  
附錄A
  
  
未明確背提包
  
  
明確背提包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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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樓主| 發表于 2014-10-13 20:20:5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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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纖維含量的標識 (GB/T 29862-2013)
3.5.1 纖維含量和纖維名稱標注原則
⑴ 纖維含量以該纖維的量占產品或產品某部分的纖維總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標注至整數位。
⑵ 纖維含量應采用凈干質量結合公定回潮率計算的公定質量百分率表示。
⑶ 纖維名稱應使用規范名稱,天然纖維應采用GB/T 11951中規 定的名稱,化學纖維名稱應使用GB/T 4146.1中規定的名稱,羽絨羽毛名稱采用GB/T 17685中規定的名稱?;瘜W纖維有簡稱的 宜采用簡稱。
⑷ 對沒有規范名稱的纖維或材料,可參照附錄B批注。
⑸ 在纖維名稱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實描述纖維形態特點的術語,例如,滌綸(七孔)、棉(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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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樓主| 發表于 2014-10-13 20:21:40 | 只看該作者

4 L- V3 l5 y: m6 t3 E) i; Z
3.5.2 纖維含量的表示方法
僅有一種纖維組分的產品,在纖維名稱的前面或后面加 “100%”,或在纖維名稱的前面加“純”或“全”表示。 • 兩種及以上纖維組分的產品,一般按纖維含量遞減順序列出 每種纖維的名稱,并在名稱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該纖維含量的百分比。當產品的各種纖維含量相同時,纖維名稱的順序可 以任意排列。
含量≤5%的纖維,可列出該纖維的具體名稱也可用“其他纖維“表示;當產品中有兩種及以上含量各≤5%的纖維且其總量≤15%時,可集中標為”其他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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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樓主| 發表于 2014-10-13 20:23:3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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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纖維含量的允差
⑴ 產品或產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種纖維組成時,用“100%”、 “純”或“全”表示纖維含量,纖維含量的允差為0。(注:山羊 絨含量達95%及以上時,產品可標注為“100%山羊絨”、“純羊 絨”或“全羊絨”)
⑵ 產品或產品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夠判斷為是裝飾線或特性纖維(如彈性纖維、金屬纖維)且其總含量≤5%(純毛粗紡產品≤7%)時,可使用“100%”、“純”或“全”表示纖維含量,并說明 “XX纖維除外”,標明的纖維含量允差為0。
⑶ 產品或產品某一部分中含有兩種及以上的纖維時,除了本標準許可不標注的纖維外,標簽上標明的每種纖維含量允差為5%,填 充物的纖維含量允差為10%。
⑷ 當標簽上的某種纖維含量≤10%時,纖維含量允差為3%;當某種纖維含量小于3%時,實際含量不得為0。
⑸當產品中某種纖維含量或兩種及以上纖維總量≤0.5%時,可不 計入總量。如果適用,可標為“含微量XX”,或“含微量其他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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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4-10-13 20:24:3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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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纖維含量符合性的判定
如有下列款項之一存在(在本標準規定的特例除外),則判定為纖維含量標識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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