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作業場所、環境安全管理 18.1 生產現場和環境安全管理 18.1.1 企業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或者占用疏散通道。 18.1.2 生產作業現場應當保持充足、柔和的光照,作業點的光照度應當有300lx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的光照度應當有30lx,局部照明的光照度應當有270lx,有利于操作人員的安全作業。 18.1.3 作業場所劃定堆物區域,按定置管理堆放,成行成線,并且清潔、衛生。 18.1.4 生產作業現場應當做到“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 18.1.5 廠區和車間通道應有明顯的交通分道行駛的標志,保證行人及車輛暢通: ——行人通道應當大于或者等于1.0m; ——電瓶車單向行駛通道應為1.8m; ——電瓶車雙向行駛通道應為3.0m; ——叉車或者汽車行駛通道應為3.5m。 18.2 安全標志的設置 18.2.1 企業內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的場所、不同的特點、不同的要求,設置提醒從業人員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安全事故發生,起到保障安全生產作用的安全標志。 18.2.1.1 設置禁止從業人員不安全行為的禁止標志。 18.2.1.2 設置提醒從業人員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警告標志。 18.2.1.3 設置強制從業人員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指令標志。 18.2.1.4 設置向從業人員提供某種信息或者表明安全設施、場所等的提示標志。 18.2.1.5 設置向從業人員宣傳、教育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相關安全知識以及本企業有關安全規章、規程和制度等文字輔助標志。 18.2.2紡織工業企業內必須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部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各種明顯的、有效的和針對性的安全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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