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紡織品標簽與廣告條例 《紡織品標簽與廣告條例》是根據紡織品標簽法案制定的實施條例,其主要內容包括: 標簽要求:標簽分為展示性標簽和說明性標簽兩種,前者是一種表現型標簽,它的形式、信息及表達方法等均應符合條例的要求,后者是指包含有制品中紡織纖維成分含量的標簽。任何出售進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做廣告的紡織品的說明性標簽都應該符合展示性標簽的要求,并且紡織品中的說明性標簽的內容都應該與展示性標簽所描述的內容一致。 標簽上應展示的信息:說明性標簽上應注明:制品的紡織纖維成分、經銷商的名稱和郵政地址、原產國的名稱等信息。 標簽上信息的展現方式:所要求的信息必須在說明性標簽上清晰的注明,容易認讀,字體要用同樣的大小并且顯著,要與條例沒有規定顯示的圖標分開。 標簽的外形以及應用方式:標簽應附在消費用紡織制品上,并置于購買者容易發現的位置上,其標簽材料要能夠承受10次制品洗滌后不破損且標注信息保持清晰。當消費用紡織制品成對或成套出售時,每件制品的纖維成分含量相同時,可以只用一個展示性標簽;纖維成分含量不同時,每一件制品均使用展示性標簽,分別標示每一件制品的紡織纖維成分含量。 廣告要求:在加拿大做廣告的紡織品,應按規定方式注明纖維成分含量,除非這種纖維的含量目前不要求被顯示。如果是進口的織物或纖維產品要注明原產國名稱。以上信息必須一起顯示并用同樣大小顯示,且顯著易見。 紡織纖維:條例中對紡織纖維的標注規定了紡織纖維成分的表達方式、紡織纖維的通用名稱、沒有被規定通用名稱的紡織纖維、紡織纖維的含量最大的的纖維含量允差為5%、紡織纖維標簽內容的展現等方面的要求。 錯誤或誤導性表述:錯誤或誤導性表述主要是指用“全”或“純”來描述包含了未指定纖維的紡織制品或其組成部分。 扣留和查封的物品:當一個檢查員依照法規的規定扣留了紡織纖維產品或其他一些查封的貨物,他可以將其扣留在貨物查封的地方,或者轉移到他認為合適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