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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 加拿大紡織品和服裝方面的主要技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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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于 2015-5-28 07:49:26 |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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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方面的技術法規主要有紡織品標簽和危險產品這兩方面。紡織品標簽方面的有《紡織品標簽法案》和《紡織品標簽與廣告條例》,是由加拿大工業部負責執行。
關于危險產品(紡織品和服裝)方面的法案及其實施條例有《危險產品法案》、《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危險產品(地毯)條例》、《危險產品(床墊)條例》、《危險產品(帳篷)條例》、《危險產品(玩具)條例》和《嬰兒用圍欄條例》等,是由加拿大衛生部執行,主要管理內容為紡織品和服裝的易燃性和有害物質。; j/ v$ e! j4 [: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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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5-5-28 07:50:2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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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產品法案
加拿大《危險產品法案》主要是針對包含了有毒、易燃、爆炸性、腐蝕性、傳染性、氧化性或敏感性的、對公眾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脅的物質的任何產品。包括家庭用、花園用或個人用的產品、或在運動和娛樂中用的產品,以及兒童用玩具和設備,由于他們的設計結構和成分可能會對公眾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脅。
對于紡織服裝產品來說,適用于該法案的產品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由紡織纖維制成的尺寸14X及以下的兒童服裝、嬰兒用于睡覺的一些紡織品、地毯、毛毯、墊子、女童睡衣、男用長睡衣、睡袍、浴衣、家常服、長袍、睡衣等等(體重7 kg以下的嬰兒服裝除外)。
法案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出售和進口被禁止的產品,也不能對這些產品做廣告;任何人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出售和進口受限制的產品,也不能做廣告;只有當產品符合法案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時,才可以進口到加拿大。
處罰:任何人如果違反了該法令的規定,若是即席判決,則應受到不超過10萬加元的罰款,或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并罰;若是被起訴并被判有罪,則應受到不超過100萬加元的罰款,或不超過2年的監禁,或兩者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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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5-5-28 07:50:5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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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
《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是危險產品法案的實施條例,對兒童睡衣做出了三方面規定:
標簽:每一件經過阻燃處理的產品上,應附有一個永久性標簽,并清楚地用英語和法語兩種文字注明:“flame retardant”“ignifugeant”(阻燃);并特別說明清洗過程,以保證產品不會因為接觸某些試劑或經受某種處理而降低其阻燃性。
阻燃性:要求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阻燃性試驗,每個產品試驗5塊試樣,要求5塊試樣的平均炭長不超過178 mm;以及只允許有一個試樣的炭長等于254 mm。
毒性:進行阻燃處理后的產品、部件,以及進行阻燃處理的阻燃劑,應該進行進行急性口服毒性或急性皮膚毒性試驗、進行皮膚刺激性試驗、進行皮膚的致敏性試驗、進行誘變性試驗、致癌性試驗并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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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5-5-28 07:51:3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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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險產品(地毯)條例
《危險產品(地毯)條例》適用于組合地毯,或者面積大于2.16 m2、或長度大于1.8 m的地毯產品。條例中規定,地毯產品在做廣告宣傳或被出售時,應具有以下警示的標簽:
小心易燃不要在有明火或高溫熱源處使用,或者小心易燃不要在有明火或高溫熱源處使用。禁止在室內使用。
警示句應清晰、突出,并且印刷的字體大小相同、易于辨認,與標簽上其他的材料圖標分開。標簽一般應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如果標簽附在產品包裝內,那么標簽的信息應使購買者易于看到。
對于僅以轉售為目的而進口該產品時,可以不符合此條例的規定,此時經銷商應在進口時或之前交給檢查員一份書面公告,內容包括:說明進口的目的和影響;進口的時間和準備放置的地點;進口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商品依據本條列貼附標簽的預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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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5-5-28 07:52:1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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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險產品(床墊)條例
《危險產品(床墊)條例》適用于用來墊著睡覺、包含彈性材料并以套子包著的產品,不管這些產品是否是通常意義上的床墊,但不包括以下產品:空氣墊、睡袋、彈簧墊、家具沙發上用來睡覺的墊子、嬰兒產品的襯墊和嬰兒的床墊以及某種特殊規定的墊子。
條例規定,在加拿大出售或進口到加拿大的床墊,或者在加拿大做廣告的床墊,都要根據相應標準(METHOD 27.7-1979 of CAN 2-4.2 M77)進行檢測,應符合以下阻燃性要求:
如果僅有一個試樣在試驗時表現出其表面熔融或炭化現象,在水平的任一方向上,從香煙起始位置最近點算起,產品表面融化或炭化的長度大于50 mm;或
如果在香煙熄滅后,僅有一個試樣表現出繼續燃燒,燃燒時間累計為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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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5-5-28 07:52: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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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險產品(帳篷)條例
《危險產品(帳篷)條例》中的產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織物制成的帳篷、包括野營帳篷、游戲帳篷、釣魚或吃飯用的帳篷,但不包括天篷、遮陽篷或遮雨篷。
在阻燃性方面,條例規定:地面覆蓋材料的單個試樣(1個樣品取4個試樣),距點燃處25 mm的范圍內不應有任何損壞。帳篷的墻壁和頂部材料的單個試樣(一個樣品取8個試樣),根據CPAI-1984(由國際產業用紡織協會制定)進行測試,阻燃性要求為:單個試樣的陰燃時間不應超過4s,樣品的平均續燃時間不應超過2s;樣品在測試中不應有部分破裂,或殘余部分從樣品中落下,并在地上持續燃燒;單個試樣的損毀長度,以及樣品的平均損毀長度應符合要求。
在標簽方面,條例規定:產品要有永久性地附在商品顯著位置上的商標,用英語和法語表示;相關聲明的字體高度不少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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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5-5-28 07:53:3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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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紡織品標簽法案
《紡織品標簽法案》適用于消費用紡織制品的標注、銷售、進口及廣告宣傳。消費用紡織制品是指任何紡織纖維、紗線或織物,及完全或部分由紡織纖維、紗線或織物制成的產品,并且這些產品是用來日常消費,而不是為產業用的。
出售進口到加拿大的紡織品或在加拿大做廣告的紡織品必須有標簽,其中含有相應的纖維成分;廣告中對紡織品纖維成分的任何表述應符合法案的規定;
每個標簽都應包含有消費紡織品中纖維成分的描述,并且用規定的方式注明:纖維含量在5%以上的纖維名稱及百分比;消費紡織品的制造商;關于纖維成分描述的其他一些信息;不可用標簽、廣告或其他方式,對紡織纖維產品做出可能被認為是合理錯誤或有誤導性的說明,也不可進口和銷售這樣的產品。
依據法案,任命的檢查員在授權的情況下,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里,進入到他認為存放有經銷商的紡織產品的地方進行檢查,也可以打開他認為其中有紡織產品的包裹,檢查任何報告、測試數據、記錄、船運票據、貨物清單或其他一些檢查員認為包含的法案中強制執行的信息的文件,并且檢查員會從中復制或摘錄一些內容下來;檢查員進行檢查時要有相關證明,必要時應向貨主出示;貨主應該為檢查員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有關信息,有助于法案的執行。任何人不得阻礙和打擾檢查員執法。當檢查員執法時,任何人不得有意制造錯誤或有誤導性的表述;若檢查員認為紡織產品或標簽,包裝或廣告違反了法案,則有權沒收或扣留產品。被扣留的產品,在沒有檢查員授權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改變這些產品;被查封和扣留的紡織纖維產品,如果通過檢查員的判定產品已符合了法案的規定,或被扣留時間已達90天,則不應再被留。
銷售、進口或廣告宣傳不帶有纖維成分標簽,或所帶標簽不符合標簽法案及其條例要求的消費用紡織制品的商人,以及使用錯誤的或有誤導性標簽的商人,應受到相應罰款、監禁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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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15-5-28 07:54:56 | 只看該作者
7.紡織品標簽與廣告條例
《紡織品標簽與廣告條例》是根據紡織品標簽法案制定的實施條例,其主要內容包括:
標簽要求:標簽分為展示性標簽和說明性標簽兩種,前者是一種表現型標簽,它的形式、信息及表達方法等均應符合條例的要求,后者是指包含有制品中紡織纖維成分含量的標簽。任何出售進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做廣告的紡織品的說明性標簽都應該符合展示性標簽的要求,并且紡織品中的說明性標簽的內容都應該與展示性標簽所描述的內容一致。
標簽上應展示的信息:說明性標簽上應注明:制品的紡織纖維成分、經銷商的名稱和郵政地址、原產國的名稱等信息。
標簽上信息的展現方式:所要求的信息必須在說明性標簽上清晰的注明,容易認讀,字體要用同樣的大小并且顯著,要與條例沒有規定顯示的圖標分開。
標簽的外形以及應用方式:標簽應附在消費用紡織制品上,并置于購買者容易發現的位置上,其標簽材料要能夠承受10次制品洗滌后不破損且標注信息保持清晰。當消費用紡織制品成對或成套出售時,每件制品的纖維成分含量相同時,可以只用一個展示性標簽;纖維成分含量不同時,每一件制品均使用展示性標簽,分別標示每一件制品的紡織纖維成分含量。
廣告要求:在加拿大做廣告的紡織品,應按規定方式注明纖維成分含量,除非這種纖維的含量目前不要求被顯示。如果是進口的織物或纖維產品要注明原產國名稱。以上信息必須一起顯示并用同樣大小顯示,且顯著易見。
紡織纖維:條例中對紡織纖維的標注規定了紡織纖維成分的表達方式、紡織纖維的通用名稱、沒有被規定通用名稱的紡織纖維、紡織纖維的含量最大的的纖維含量允差為5%、紡織纖維標簽內容的展現等方面的要求。
錯誤或誤導性表述:錯誤或誤導性表述主要是指用來描述包含了未指定纖維的紡織制品或其組成部分。
扣留和查封的物品:當一個檢查員依照法規的規定扣留了紡織纖維產品或其他一些查封的貨物,他可以將其扣留在貨物查封的地方,或者轉移到他認為合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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