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 t2 l! s9 ]2 a三、流程 (一)提交原產地證簽證申請 申請人應于貨物出運前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并提交以下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申請書; 2.按規定填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 3.出口貨物商業發票; 4.申請簽證的貨物屬于異地生產的,應當提交貨源地簽證機構出具的異地貨物原產地調查結果; 5.對含有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或者簽證機構需核實原產地真實性的貨物,申請人應當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 6.合同、信用證、報關單、海關手冊等其他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應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用于確定貨物原產地的資料和信息,除按有關規定可以提供或者經提供該資料和信息的申請人允許,簽證機構應當對該資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進口方要求在商業發票或其他單證上對貨物原產地做聲明的,對于完全原產的貨物,申請人可在發票或其他單證上備注聲明;對于含有非原產成份的貨物,申請人必須申領原產地證后方可作原產地聲明。 (二)審核、簽發原產地證 1.審核 簽證機構依據《條例》及相關規定,對申請單位提交的前述文件進行嚴格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申請簽證產品及申報員是否已在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注冊登記; (2)申請書的填制是否完整、正確; (3)證書各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并符合填制要求; (4)產品是否符合相應的原產地標準,必要時需到產品生產廠家進行實地調查。在判定原產地標準時,應把握以下幾種情況: ①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原材料、零部件暫視為非原產原料。 ②原料、零部件出境后重新入境,申請人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未經過加工的,仍視為原產成分。 ③申請原產地證的貨物及其內、外包裝或說明上,不得出現其他國家或地區制造、生產的字樣或標記。 2.簽發 簽證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審核無誤后,即在原產地證第十二欄進行簽字、蓋章。簽證機構只簽發原產地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中一正二副交申請企業。另一副本、申請書、商業發票等有關文件,由簽證機構存檔。 (三)原產地證的更改、補充及重新簽發 1.申請單位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原產地證的內容,必須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據,經簽證機構審查符合要求后,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收回原發原產地證,換發新證。 2.如果已簽發的原產地證遺失或毀損,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必須向簽證機構說明理由并提供確實的依據,經簽證機構審查同意后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簽證機構在新簽證書第五欄內加注英文"THIS CERTIFICATE IS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E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證書第十一欄和第十二欄的日期應為重發證書的實際申請日期和簽發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