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維護
+ }) m( W7 i# x/ y& T0 q% Y4 u21.1 從業人員的臺法權益
5 ^6 Z! k5 k- M0 I' M21.1.1 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會和有關部門(車間)應當依法維護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及時制止生產經營過程中侵害從業人員的行為。 2 _0 V! s6 w1 Y" E
21.1.2 企業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應急防范和自我保護以及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傷亡依法所應承擔責任的協議。 * `4 `5 P w: t P% r1 A
21.1.3 企業應當認真聽取從業人員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問題所提出的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并采取積極的措施,完善安全生產工作。 - S5 J% m9 N3 C0 g
21.2 女性從業人員的特殊保護 # s+ ?: o3 r( [
21.2.1 女性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安全生產的特殊保護,企業應當制定女性從業人員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 ! y; j* t2 s6 i0 q
21.2.2 企業應當做好女性從業人員“四期”的勞動保護工作。 ; c- w$ t% T" d# ?/ G' v' p6 W
不得安排女性從業人員在經期從事高處、登高和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 b2 E7 } d- t: D4 z+ u
不得安排女性從業人員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 f1 i% o7 [( b. c9 Q( A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性從業人員,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 _# s6 a- p" S7 q6 ^9 D4 C
不得安排女性從業人員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 T) [6 _+ O+ |" H
女性從業人員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 X; q3 W2 c1 y" s' G21.2.3 嚴禁女性從業人員從事毒物、物理性因素勞動。嚴禁女性從業人員從事重體力、登高、冷水、低于基準面2m以下勞動作業。
, `, ~) J& n7 b6 ?% G21.3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 R% Z: ] m4 k+ F
21.3.1 企業必須為每一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9 z0 K# w: r! R+ I; Q5 H* y9 c21.3.2 企業要根據從業人員不同崗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和生產作業環境,不同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或強度,選擇合適防護性能的防護用品,保證從業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人身安全和健康。免遭或者減輕各種人身傷害以及職業危害。 ; G+ a# w* o4 i$ P3 i1 ]
21.3.3 企業應當制定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和管理制度,按規定、期限、工種為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極限使用。 7 } s$ V" V- Q7 h- t! r* Q ]
21.3.4 企業必須向具有國家規定資質單位采購具有生產許可、產品合格和安全鑒定等“三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進行安全檢查、防護功能驗收和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歸檔保存。
" ?& A6 S y1 L6 [3 C }21.4 工傷保險 ' z4 \8 y. s4 `
21.4.1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方式、時間,以及根據工傷保險費的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等,為本企業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9 M( `: E# P' z
21.4.2 從業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 l7 d! Y3 W+ |% n21.4.3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后,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為從業人員進行無責任傷害賠償和無過失經濟補償。
* O: C7 U; J; d: U3 N' i6 L21.4.4 從業人員享有因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受到傷、病、殘、亡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醫療救治、生活護理、傷殘津貼以及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費等,企業不得違法扣克、截留。 ; e4 @% F/ l/ Y' ^
21.4.5 從業人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后,企業應當在30日之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因工傷亡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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