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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歐盟童車安全性能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紅楓葉    時間: 2015-5-23 08:41
標題: 歐盟童車安全性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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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推車標準EN1888性能要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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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歐洲標準規定了設計為承載一個或多個兒童及用品的有輪兒童乘載車的安全要求和測試方法,目前最新的版本為EN18882012版本。我國新版的GB14746-2006是依照包含A1、A2、和A3修訂版的EN18882003版本標準改編的。最新版本EN18882012標準按照標準排列的條款順序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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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試驗時還要注意以下2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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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一般來說測試都要在一個樣品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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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利條件原則:意思就是在進行童車測試時需將其設置成最不利的條件下進行。這個條款給出了一些具體的指標:安裝在車輛上的座位和/或車體的數量和可選擇性;生產商同意的附加座位;兒童可占用的每個位置加上負載;在使用說明中說明的或生產商同意的放置附加負載的籃子(附加車體),在此類籃子中加的負載,最大加到生產商使用說明中限制的最大重量,但不少于2kg;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大的負載并不一定能產生最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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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的是EN1888對推車性能要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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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學性能:本條款具體的測試方法按照EN71-3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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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阻燃性能:按照EN71-2,織物不能產生表面閃爍。試驗應在根據生產商說明對材料洗滌前和/或后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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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車的適用性:本要求規定兒童推車的靠背角度和車體尺寸如果不符合標準規定,則需注明推車不適用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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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臥兜的最小內部高度:臥兜推車車體最小內部高度應符合標準要求,座兜靠背與座位的角度至少應達到100°,靠背高度至少應達到3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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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束縛系統和安全帶扣的要求:叉帶應能與腰帶結合使用;座位上應有永久固定的限制系統,包括腰帶和叉帶或者整體挽帶。限制系統帶在每個兒童可以占用的位置均應可以調節。如果挽帶上固定裝置可以從后面連接到前面,則在兩個方面均應符合固定裝置強度要求。否則在說明書中應明確指出如何連接和固定該機構。腰帶、叉帶和肩帶等帶子的最小寬度為19mm;在進行拉力測試后,固定點不應破壞,變形或松散,車體或座位應保持在原位,沒有永久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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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孔及開口:規定了在可觸及區域不得存在可使兒童手指或皮肉陷入的開口管及完全圍蔽的圓孔,按標準測試時孔的尺寸不得大于7mm而小于12mm;腳支架不應存在寬度大于25mm而小于45mm的可觸及開孔或開口,除非其深度小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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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把手和臥兜間的卡陷:本要求僅適用于內部長度大于800mm的臥兜,按照標準測試,如把手和臥兜間的間隙能穿過臀部探頭,則也應能穿過大頭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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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活動部件的危險:規定了活動部件的間隙應大于12mm或者小于5mm,在后面的案例中會看到很多類似不合格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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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貯存或運輸用折疊鎖定裝置:必須符合以下2點其中1點:1)兩個獨立的操作作用在車輛兩個獨立的部件上;2)兩個連續的動作,只有在第一個動作保持時第二個動作才能工作。這里要注意的是,本標準要求推車安裝2個獨立的鎖定裝置。若只有一個鎖定裝置是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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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帶旋轉座位的推車:帶旋轉座位的推車至少應安裝一個自動鎖定機構以防止其意外旋轉。車體或座位的內襯:無窒息危險,內襯如使用塑料材料或塑料涂層材料,則最小厚度應為0.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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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手把運動:要求可翻轉手把的任一鎖定裝置均應設置為不可能一個動作可操作多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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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臥兜、座兜和汽車座椅與車架的連接:從車體外側底面開始測量,連接點或保持裝置的最高點在車體上的位置至少應為車體高度的3/4。測試后,車體拎手的連接點或者可拆卸座位的連接點不能破裂或被拉出。仍應保持連接點的完整性。車體或可拆卸座位或拎手或連接點在測試后,不能產生永久的變形或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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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纏繞危險:要求臥兜或座兜內的繩線及其他細窄織物,在施加25N拉力下自由長度不得超過220mm,形成的繩圈最大周長不得超過3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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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窒息和阻塞危險:按照標準測試,在可觸及區域內的可拆卸部件和不可拆卸部件均不得完全容入小零件筒。臥兜或座兜內表面均不得使用自粘塑料標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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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危險邊緣和突出物:要求推車保護區域內的所有暴露的邊緣、表面和突出物都應予倒圓或倒角且無毛刺和銳利邊緣。所有其他的表面應無毛刺和銳利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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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停車和剎車裝置:車輛應裝有停車裝置,當使用者站在靠近手柄處應能操作該機構。如果停車裝置或其操作機構在可觸及區域之內,則應設計成兒童不能操作。按照標準測試時,車輛最大移動應為9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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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穩定性:車輛按標準測試時不應傾翻。測試中所有的車體或座位連接裝置不得松開。傾斜12°,負載處于最不利位置不傾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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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臥兜和可拆卸座兜的提籃把手和把手固定:進行測試時車體向頭或腳的傾斜角度最大不得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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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臥兜或座兜的連接裝置的強度和耐用性:測試后車架與車體或座位的連接裝置不能脫開、松開或明顯被破壞的癥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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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規則路面測試:是對車輛整體耐久性能的要求,72000次循環試驗后無結構上的損壞和倒塌。障礙表面測試的儀器要求在后面的測試方法中有介紹。這里需要注意砝碼擺放的位置和重心要符合標準的要求,如果載物欄有負載功能的話需要放置相應重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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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動態強度:動態測試后推車應無可見的斷裂,推車不應倒塌。鎖定機構和連接裝置應能按預定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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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車輪強度要求:車輪應拆裝200次后將車輪和車軸放置在夾持裝置上。在車輪拆離車軸方向逐漸施加200N的力,保持2±0.1分鐘??筛鼡Q或固定的車輪均應保持與車軸的連接,不應產生變形,車輪組件仍能正確工作。
(23)手把強度:如果手柄或獨立于車架其它部分的手柄部件可能被折疊,反向或轉動,則在正常位置操作手柄或手柄部件上應能自動鎖定。交替抬高壓下手柄,使得后輪和前輪依次升高120±10mm,抬起高度在測試開始時測量輪子到地面的距離,然后馬上有控制的壓下。試驗在15±2次/分鐘的頻率下進行10000次。裝有可翻轉或可調節把手的推車還須按照標準進行把手的抗沖擊測試。( X6 l# G& \9 f0 Q- n8 f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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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紅楓葉    時間: 2015-5-2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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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嬰兒學步車EN1273性能要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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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歐洲標準規定了嬰兒學步車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這里的嬰兒學步車是指將兒童放置在里面,供能夠自己站立到能夠自己行走年齡之間兒童使用的學步車。不適用范圍:使用過程中靜止的嬰兒學步車,醫療用的嬰兒學步車和用充氣部件支撐兒童的嬰兒學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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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該標準中童車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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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學性質:所有表面、塑料、涂層和裝飾件都應符合EN71-3標準。腳輪和輪子不適用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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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燒性能:按照EN71-2標準測試時,嬰兒學步車的各部件不得產生表面閃爍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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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用要求:嬰兒學步車結構應保證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對兒童和看護者不被刺、切割和傷害的危險。如果車上存在電驅動的部件則應進行相關電性能方面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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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開口:為了避免手指或腳趾嵌入端部開口的管子、突出物、孔洞、松散的墊圈、調速器、螺母或其它縫隙所有開口的寬度不能大于5mm且小于12mm,除非其穿透深度小于1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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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邊緣、轉角和突出物:所有邊緣、轉角和突出部件的設計應減少遭受受傷的危險。如果突出于表面的高度小于4mm,則應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倒角或倒圓;或者折邊、卷邊、彎邊;或者用塑料套或其它足夠的方式保護。所有表面應光滑、無毛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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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零件:與一般玩具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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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彩?。喊礃藴蕼y試時塑料上的彩印或彩印塑料部件不得用手剝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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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繩、線、和其它狹窄織物:與一般玩具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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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剛性活動部件:為了避免剪切點和壓力點,兩個可觸及活動部件之間的間隙應小于5mm或大于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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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座位:不能脫離車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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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胯帶:嬰兒學步車應安裝胯帶。如果胯帶的材料是柔軟的,則其寬度至少應為50mm。如果胯帶的材料是硬質的,則其寬度至少應為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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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可拆卸座位:如果座位是可拆卸的,則其座位的固定機構應設計成能防止無意的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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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腳輪和輪子:腳輪應能在360º靈活轉動(轉軸);其外徑最小應為40 mm。腳輪和輪子的最小寬度,從一側邊緣測量到另一側的邊緣,最小應為1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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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剎車:嬰兒學步車不能安裝剎車或鎖定腳輪、輪子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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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折疊和框架調節機構:將所有鎖定機構、折疊機構或框架調節機構松開。按照生產商的使用說明將嬰兒學步車完全折疊,然后打開為一個周期,進行100個周期,然后在嬰兒學步車折疊動作方向施加200N的力,保持2min。共施加5次力,框架在其使用位置應能保持牢固的鎖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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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靜態穩定性能要求:要求學步車每2個輪子方向均不能出現傾翻的危險。
17)強度:主要包括:沖擊強度、靜態強度、動態強度,其試驗方法與EN71基本一致。; l0 _, A/ s/ e# K

作者: 紅楓葉    時間: 2015-5-2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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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兒童自行車EN14765性能要求的規定
1)銳邊:這里主要指在正常騎行、搬運和維修時凡是騎行者的手、腿等可觸及之處都不應有外露的銳邊。這里銳邊的定義和檢測方法參考一般玩具的檢測方法。
2)與安全有關的緊固件的可靠性和強度:任何用于支撐系統的裝配,或連接諸如磨電機、制動機構和泥板、車架、前叉或車把的螺釘,都應有合適的鎖緊裝置,如防松墊圈、防松螺母或對頂螺母。用于緊固把橫管、把立管、把端、鞍座和鞍管的最小斷裂力矩應至少比制造商推薦的旋緊力矩大50%。且兒童自行車不得采用任何快卸裝置的形式。踏板上不應裝有扣帶和鞋扣。
3)外露突出物:經組裝后的剛性外露突出物如果長度大于8mm,其尾部應倒圓且倒圓半徑不小于6.3mm,其大端尺寸A應大于12.7mm,小端尺寸B應不小于3.2mm。這里的剛性外露突出物不包括:鏈輪上的前撥機構;后輪的撥鏈機構;前、后輪的輪緣閘機構;安裝在前管上的燈架;反射器。自行車車架的上管上面,從鞍座至鞍座前300mm處不應有任何突出物,但直徑不大于6.4mm的控制鋼繩延伸部和由厚度不大于4.8mm的材料制作的延伸部則允許系附在上管上。自行車車架上允許附有起保護作用的泡沫塑料緩沖墊,但將它除去之后仍應符合有關突出物之要求。螺釘的外露突出部分應限制在與螺母旋緊之后小于螺釘的大徑尺寸。
4)制動系統:每兩兒童自行車均應裝有2個獨立的制動系統,一個制動前輪,一個制動后輪,閘皮中不允許含有石棉材料。
5)握閘尺寸:從騎行者手指能達到的閘把的外表面和車把或車把把套、或其它防護物外表面之間的距離的最大握閘尺寸不小于40mm的一段長度上應不大于75mm。
6)車閘部件的安裝和鋼繩的要求:按制造商說明書安裝車閘時,緊繩螺釘不應割壞鋼繩的絲股。外一車閘的鋼繩斷裂,也不應導致車閘機構的任何零件妨礙車輪的旋轉。鋼繩尾端應裝有一個能承受20N拉脫力的尾套,以防護絲股松散。
7)閘皮和閘盒組合件:每個閘把上在規定的施加點上施加130N的握閘力,將自行車前后推行5次,組合件不應有損壞。
8)車閘的調整:每個車閘應能不用工具而調整到有效的操縱位置,除非閘皮已經磨損到根據制造廠商的指導,需要調換的程度。車閘經正確調整后,除了受閘表面外不應與其他面相碰。
9)腳閘:腳閘應在騎行者對腳蹬施以與驅動方向相反的力時得以制動。制動機構應獨立有效,與驅動齒輪位置或調整無關。曲柄的驅動位置和制動位置之間的位差應不大于60度。測量時對曲柄每一個位置施加的腳蹬力應至少為140N,并在每個位置保持該力1min。
10)制動性能:手閘系統的平均制動力在閘把力以每次10%的遞進量,由40N80N過程中應是逐步遞增的。腳閘的平均力以每20N的增長級數從20N100N時應漸進地增長。腳蹬力和制動力的比值不應超過2。
11)把橫管的尺寸和末端裝置:把橫管的總寬度應在350mm-550mm之間,除非國家法規另有規定。按制造商的說明書將車把安裝得最高時,這時的把套上端面與處于最低位置時的鞍座面之間的垂直距離應不大于400mm。
12)把套:把橫管末端應裝有把套,它應能承受70N的拉脫力。把套應由彈性材料制備而成,且具有直徑不小于40mm的末端包封。把套應不妨礙閘把的操縱。
13)車把的穩定性:車把經正確調整后,應在正前方位置的左右兩側各不小于60度的范圍內轉向靈活,軸承處不出現緊點、僵呆或松弛現象。當騎行者坐在鞍座上,雙手握住車把把套,并使鞍座和騎行者盡量往后靠時,自行車和騎行者的總重量至少應有25%壓在前輪上。
14)把橫管和把立管組合件-側向彎曲試驗:在離把橫管末端50mm±1mm處施加450N的力持續1min,把橫管和把立管部件應無裂紋和斷裂,且把立管自由端的長度上測得的永久變形,自施力點開始每100mm不得超過20mm。
15)把橫管和把立管組合件-向前彎曲試驗:把立管最小插入深度,對把立管連接點向前、向下45度對把立管軸線施加500N的力保持該力1min把橫管或把立管應無裂紋或損壞,測得的試驗力施加點的永久變形按自由端的長度每100mm應不大于20mm。
16)把橫管和把立管組合件-疲勞試驗:第一階段在把橫管的兩端末端50mm處,在平行于把立管軸線的平面內,各施加完全相反的110N100000次,在2端施加的為異向力,其方向平行于把立管的軸線其試驗頻率為25Hz。第二階段在把橫管的兩端離末端50mm處,在平行于把立管軸線的平面內,各施加190N交變力100 000次,施加的為同向力,且平行于把立管的軸線,其最大試驗頻率為25Hz。
17)車架和前叉組合件:車架和前叉組合件的任何部分應無能見的裂紋或損壞,測得兩車輪軸線間的永久變形應不大于20mm。組合件后軸連接,使它可在垂直平面中轉動。將前叉支承在平鋼矴上,使車架處于正常使用位置,在鞍管上緊固30kg的質量,使其重心位于離車架立管上部75mm處的鞍管軸線上。將組合件繞后軸旋轉,使30kg的質量位于后軸正上方,然后讓組合件自由落下到鋼矴上。
18)前叉:將前叉固定在相當于前管的夾臺上以400N的全反向動態力,在車輪平面內、垂直于前叉立管的方向上,通過一個安置在兩前軸接片的槽口中的滾輪,對前叉施加該試驗力100000次。試驗頻率不超過25Hz。測試后前叉任何部分應無損壞或有可見之裂紋。
19)車輪:在測量車輪的徑、軸向跳動時,必須裝上輪胎,并按輪胎標鑄的最大充氣壓力充足氣;對于輪輞的同心度的測量則無須裝上輪胎,允許將輪胎卸掉。沿輪輞上的一合適點,在垂直于軸的方向上測得的圓跳動量應不大于2mm。平行于軸方向上測得的圓跳動度應不大于2mm。
20)車輪/輪胎部件-間隙:車輪部件經裝車校正后,其輪胎對于車架和前叉部件、泥板及其附件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6mm。
21)車輪/輪胎組合件-靜負荷試驗:將組裝好的車輪按制造商建議的充氣壓力充足氣,將車輪適當裝夾就位,在輪輞上某一點施加200N的力,方向與車輪平面垂直。這個力只要施加一次,并持續1min。輪輞上施力點的永久變形應不大于1.5mm。
22)車輪的夾持:沿車輪拆卸方向對輪軸兩端對稱施加1000N的力,持續1min,輪軸與前叉之間應無相對位移。在羅姆用手旋緊后在松開一周,沿車輪拆卸方向施加100N的力,前輪不應脫離前叉。
23)輪胎:制造商推薦的最大充氣壓力應標鑄在外胎側面,使外胎裝上車輪后易于被看到,將輪胎充氣到最大充氣壓力的110%,經過5min后外胎仍應完整地包合在輪輞上。
24)腳蹬:腳蹬的腳踩面應安裝牢靠,相對于其他腳蹬部件應無移動,腳蹬應能繞其自身的軸自由地轉動。在腳蹬的上表面和下表面都有腳踩面或者有一個認定的腳踩面,能自動地翻轉在騎行者的腳下。
25)腳蹬間隙:自行車應能由垂直位置向一側傾斜23度而腳蹬上的任何零部件不觸及地面。足趾間隙自行車的腳蹬到前輪胎或前泥板之間的間隙至少為89mm。
26)腳蹬動態耐久性:以100r/min的速率總共旋轉100000次,如果腳蹬有2個腳踩面的話,則在旋轉50000次以后,應將腳蹬翻轉180度再行試驗。
27)鞍座和鞍管:鞍座、鞍座支架或鞍座其他附件的任何部分,從鞍座表面與鞍管軸線的交點量起,應不高于鞍座表面125mm。鞍管上應有一個永久性的橫向標記,其長度應不小于鞍管橫截面外徑的長度或鞍管橫截面的鞍管尺寸。鞍管或者有一個永久性的檔塊,防止鞍管被拉出最小插入深度。向上施加400N,向下施加300N,測向施加100N后,鞍管無轉動。
28)鏈罩:自行車應安裝一鏈罩,完全遮住鏈條的外側面和邊沿、以及鏈輪和后飛輪、鏈輪和鏈條嚙合部的內表面。
29)平衡輪:每個平衡輪的垂直平面和自行車車架的中心線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75mm,當自行車垂直置于水平地面上時,每個平衡輪的離地距離應不大于25mm。在負荷作用下,平衡輪的偏移應不大于25mm,其永久變形應不大于15mm??v向負荷后其永久變形應不大于1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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