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近日發出通知,印發了11224項強制性標準和2066項強制性標準計劃項目的整合精簡結論。其中,GB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http://www.35722aa.com/thread-10016-1-1.html、GB9994-2008《紡織材料公定回潮率》www.35722aa.com/thread-12014-1-1.html、GB 1103.3-2005《棉花 天然彩色細絨棉》www.35722aa.com/thread-12019-1-1.html、GB19635-2005 《棉花 長絨棉》www.35722aa.com/thread-12018-1-1.html四項國家標準由強制性轉化為推薦性。 GB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轉化為推薦性標準是否意味著對產品標注標識的管理放松,纖維含量和執行標準可以不標的問題,業界人士指出,中國的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了產品的標識內容,即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以下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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